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楊墨坭
楊美鳳 楊美會 楊美足 楊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蕭翊展 律師 廖嘉成 律師被上訴人 劉梓仁
黃鉅淳 黃林阿員 黃義鈞 蔡猷良 蔡猷陞 蔡猷聰 蔡文凱 蔡猷明 王寶玲 蕭德裕
蔡俐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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