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立普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貳萬零叁佰元│BC四四八二五六││││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