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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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6號抗告人 林春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施佩蓮李修仁李修竹李文廷 、李碧月、 李碧姿李汝鏘李汝成黃李秀鸞李東熹李靜 、李東曉、 李信李東昇李東興 間租佃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第二審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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