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峰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
黃福雄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嘉偉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萱欣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