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告 彭俊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月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完整,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按分割遺產之訴,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自應以遺產繼承人之全體為被告,且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係以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為目的,而非僅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本件僅訴請分割提存款,然並未說明 楊粉妹 全部遺產狀況,尚難認定此部分為楊粉妹全部遺產;又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 劉興堂 等人為被繼承人楊粉妹之全部繼承人,然未提出相關戶籍謄本以證明兩造之關係,亦無從證明本件繼承人已全部起訴被訴;另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記載遺產分割方案,聲明顯非明確。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一、原告及如附件一所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楊粉妹及附件二繼承系統表中已死亡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分割方案(若以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應提出應繼分列表及計算依據)。
四、楊粉妹是否有其他遺產,若有,何以未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