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維新選任辯護人劉雅榛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被告 鄭奕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㈢4.第5、6行「103年1月11日至103年6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月11日至104年2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㈢4.第5、6行「103年1月11日至103年6月3日」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104年1月11日至104年2月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