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 陳致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0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0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之規定,利息部分已依借據第1項第㈠款第⒈目之約定方式計息,借據第2項之規定係「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文義解釋應係利息如未依前項約定,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要非如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述為如未依前項約定清償或履行時,以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逾年息百分之2.505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