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雷甲法定代理人李○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雷乙 等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