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林峻永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曉玉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同時應提出被告 吳浚榮 (男)、林曉玉(身分證Z000000000號二人及關係人 林侑蓁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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