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潘慶隆 (即 潘天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原告應併提出被告黃世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兩造相鄰房屋(前)照片及原告屋內配置圖示、房間照片,並略為敍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