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陳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2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參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係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及編號B所示之建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請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照片圖示423地號似乎被全占用?424地號,其中編號B占用部分、偏北的部分似乎未占用?),如遭占用者為系爭土地之全部,亦請併陳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