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已經在民國107年12月3日遷入高雄市○○區○○
○路○○○巷○○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上開住
所是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因此,本院依職
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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