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勞工法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