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五號
聲請人恒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代理人乙○○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三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B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貳拾萬肆仟玖佰柒│BR0七六四一七││││司 楊朝棟 │山分行││拾伍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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