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林辰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翊企業有限公司林│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玖仟叁佰零叁元│0000000││││ 洪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