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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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原   告 丞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6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鋒展營造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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