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 林文雄 即繼承人丙○○、乙○○、丁○○、戊○○
為原告林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文雄於98年10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丙○○(
配偶)、乙○○(長男)、丁○○(次男)、戊○○(長女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惟兩造迄均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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