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星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星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星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有期徒刑9月、5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余星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係於102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