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堂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堂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堂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有期徒刑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3年2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5月14日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9年3月確定;;上開(1)、(2)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上開(3)判決係101年11月16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而受刑人於101年8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