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曾志泓
謝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柒萬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志泓及附卡申請人謝玲於民國(下同)99年2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等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曾志泓及附卡申請人謝玲自102年5月至102年5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77,076元,但於102年10月3日繳款後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4,884元,以上共計81,96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等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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