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乙○○被告丁○○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於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經本院於95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900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地之管轄派出所即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