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5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嘉亨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嘉亨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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