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5號
原告 傅筠筑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吳俊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