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原告吳偉華住○○市○○區○○路○○○000號信

被告 黃正邦

郭美珠

黃憶如

黃憶華

莊浩緯

莊然龍

吳雲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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