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岳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岳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四-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貳拾參包(總純質淨重:陸點 伍玖 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零伍公克)、塑膠K盤壹組(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金屬K盤壹組(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