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被告 劉其珩劉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24239元

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24239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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