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24239元
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24239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