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詹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
10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199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8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77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