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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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4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審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