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應岳
男43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汪淑菁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應岳
男43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