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4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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