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軍維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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