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戊○○被告乙○○
甲○○丁○○丙○○○己○○辛○○壬○○庚○○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6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96年8月8日以9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月13日以96年度抗字第464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就此提起再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12月7日以96年度抗字第464號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原告於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後,經本院於96年12月21日以投院霞民博96重訴字第67號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1月8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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