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3923、4087、4407、48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保生一巷15號及限制出境。
丙○○於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燕巢鄉中東巷10號及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於97年1月29日經本院接押訊問後,以其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5萬元及4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然被告2人因覓保無著,乃於是日由本院羈押。茲被告2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決定,被告2人雖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羈押之原因亦仍存在,惟因主謀乙○○等人業已具保在外,被告2人參與犯行之次數有限,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其2人分別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及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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