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原告 邱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貴女邱賴玉碧邱國芳邱佳惠林月 、林榮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補繳81,317元」應更正為「補繳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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