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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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上訴人 林清豊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清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