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抗告人 陳增煌 上抗告人因與 陳增輝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所為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抗告人並未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