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33號聲請人 趙月淑 相對人 張繼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秦燕 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內事證所示,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依法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