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曉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107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聲明異議人倘對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或裁定不服,應另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方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對於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曉惠(下稱聲明異議人)所受確定裁判,認其並未就聲明異議人各次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整體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年2月,難謂與法律內部性界限及刑罰公平性無違,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等情有所指摘,並未指明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及其執行方法有何違法、不當,揆諸前揭說明,已與前揭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又聲明異議人前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3、1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380、594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各該裁判既均已確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亦難謂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至聲明異議人倘對各該確定裁定不服,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尚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