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0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0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0487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利息之請求(聲請狀上與本票約定之方式不同)。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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