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訴訟代理人 胡鈞
被   告 造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6月2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至板院清100司執土字
第110833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65,165元,
暨自民國9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521元範圍內,按月將 吳花哖 每月
支領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3分之
1其中41.9%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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