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庚○○
戊○○丁○○丙○○子○○辛○○癸○○壬○○乙○○己○○被告甲○○
郭立宏 (原名 郭禕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郭禕鴻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九三三號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與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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