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請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符玉章 律師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台塑郵局第一三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依與相對人訂立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解除該合約等事,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