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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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人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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