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八人間給付工資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
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