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23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李宜靜

被告 王新婷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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