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83號

原告 蘇蒼喬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89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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