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祐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鄭廷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祐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祐任(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7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有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