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上訴人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高鈺婷 律師 吳任偉 律師 朱怡瑄 律師上訴人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訴人 孫珮珊 (即 孫偉國 之承受訴訟人)
孫鳳君 (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富鈺 (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雅慧 (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
孫婉玲 (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孫黃綉縺 (即孫偉國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孫菁櫻 ( 孫億裕 及 孫吳水蓮 承受訴訟人)
孫綿藝 (孫億裕承受訴訟人)
孫銘志 (孫億裕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