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1)因於98年7月1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0月19日確定。
(2)因於98年7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11月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