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5號抗告人 焦經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馮超業 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955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